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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形式和方法

国防教育具有教育对象的全民性、教育领域的整体性、教育内容的多元性、教育过程的长期性等特征,决定了国防教育的复杂性、艰巨性。为此,必须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形势的发展,坚持正确的方针、原则和方法,不断加强全民国防教育。

(一)国防教育的方针

《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规定:“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

一是全民参与。国防教育是全民的教育活动,具有广泛性特征。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参与和接受国防教育是全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绝不允许任何单位、任何团体和任何个人以任何借口拒绝参与和接受国防教育。因此,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应采取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通过政府组织、军队协助配合、舆论宣传、学校教育等一系列措施,形成合力,使全民国防教育走向社会化、制度化。

二是长期坚持。培养公民的国防意识和国防精神是一项长期性任务,绝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必须持久地开展,常抓不懈。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只要国家存在,就有国防,国防教育就要长期进行,作为公民的终身教育来抓。”“不能搞‘一阵风’;不能形势紧张就搞,形势缓和就不搞。”要做到长期坚持,必须使全体公民深刻理解国防教育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参与和接受国防教育的自觉性;坚决贯彻执行《国防法》、《国防教育法》,把国防教育纳入法治的轨道,用法规形式保证国防教育持续发展;建立和健全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从组织上保证国防教育的落实;广泛筹集和不断投入国防教育经费,从物质上保证国防教育长期坚持。

三是讲求实效。因为国防教育事关国家的安危,因而容不得半点虚假。在进行国防教育时,必须把着眼点始终放在使受教育者牢固树立国防观念和具有过硬的保卫祖国的本领,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形式主义等拿国家前途命运开玩笑的不良倾向。要讲求实效,就要从国情出发,着眼于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有针对性地施教;要提高教育队伍的素质,运用先进教学手段方法,搞好各种教学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育的效果。

(二)国防教育的原则

《国防法》第四十一条和《国防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我国现阶段国防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相结合”。

一是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从教育形式看,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是国防教育的两种基本形式。经常教育就是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的国防教育节目、栏目和学校中列入教学安排的国防教育课程,以及结合思想工作、业务工作等所进行的国防教育,使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受到熏陶,通过潜移默化、点滴积累,增强人们的国防观念。集中教育通常是结合重大的国家和国防纪念活动、部队和民兵训练、征兵、学生军训、举办国防教育学习以及战争动员等时机所进行的系统的国防理论和国防知识教育。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深化和提高。只有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国防教育更好地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战争胜利服务。

二是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从教育对象看,国防教育可以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两种类型。普及教育是对全体公民进行的普遍教育,主要是进行国防建设和战争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教育,如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法规教育、“三防”知识教育等。重点教育是对重点团体、重点单位和重点地区的教育对象,进行较系统的国防建设和战争的专门理论知识及技能教育,如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领导干部、民兵预备役人员、大中学生以及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从事国防军工科研和生产的单位的干部职工等就是重点教育的对象。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是个有机整体。普及教育是基础教育、共性教育、长期教育,是全体公民必须接受的教育。没有普及教育,国防教育就没有坚实的基础,国防观念、国防意识就不可能深入到每个公民的心中。重点教育是在普及教育基础上的提高教育,不抓好重点教育,那些担负特殊任务的团体和人员,那些作为国家和社会后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就不可能得到应有的提高,就不能胜任自己所担负的建设国防、保卫国防的任务。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国防教育才能深入地进行下去,适应国防建设的需要。

三是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相结合。就教育内容和方法看,国防教育包括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两个方面。理论教育包括国防建设理论、国防知识、国防法规、战争理论和军事理论等教育;行为教育包括参加和支持国防建设教育、参军参战和支前教育、爱护和保护国防设施教育以及军事训练、实际操作、战备演习等。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的作用虽然各不相同,但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只有将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使受教育者提高国防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保持国防教育的正确方向,有效地增强教育效果。

(三)国防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国防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是国防教育内容转化的中介环节,缺少了这一中介环节,国防教育的内容就不能落实,国防教育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国防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受教育内容、教育对象、教学手段等因素的制约。国防教育内容的丰富性和对象的广泛性,要求在国防教育中,应根据形势的发展,从效果出发,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教育形式和方法,进行严格的教育训练,使全国军民掌握必要的国防和军事知识,练就一身过硬的本领。

国防教育的形式很多,从内容上分,有军事训练、理论知识学习等;从对象上分,有学生军训、民兵训练、预备役部队军训、干部培训和群众性教育等;从教育组织上分,有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等。国防教育的方法也很多,有抓点带面法、教育激励法、系统工程法等。在这里,仅重点叙述领导干部接受国防教育的问题。

各级领导干部既是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又是国防教育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对国防建设负有重大责任。抓好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强化领导干部的国防观念,提高领导干部的国防素质,是国防教育的重中之重。当前在领导岗位上年轻干部所占比重很大,他们大多没有从军经历,也没有系统地接受过国防教育,他们对国防建设的重要性认识如何,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方面、一个系统的国防教育能否深入展开。可以说领导干部重视不重视、自觉不自觉接受国防教育,不仅仅是一个认识问题、观念问题,而是对国家、对人民的感情深不深的问题。为了保证各级领导干部能认真接受国防教育,提高自身国防素质,切实履行有关国防方面的职责。《国防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针对领导干部这一特殊群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和方法。《国防教育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须的国防知识。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计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各级党校、团校、行政院校应当把现代国防理论和国防知识作为领导干部的必修课程,使领导干部系统地学习民族屈辱史、国防理论、国防知识,认清战争与和平的矛盾关系、国富与兵强的内在联系,牢固树立起“居安思危”、“有备无患”的强烈国防观念;要有计划地安排领导干部到高中级军事院校、人武学校轮训;要建立领导干部“义军”制度,过“军事日”活动制度等,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国防素质。

国防教育具有全民性、长期性的特点,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仅仅依靠一、二个部门是抓不好的,必须在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形成国防教育职能部门与教育、民政、宣传、文化、工、青、妇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依法施教、依法治教,与时俱进地不断丰富教育内容,优化教育手段,拓展教育渠道,才能使国防教育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